辩护的反義詞
- 批驳 (批驳,批驳) 1.批评驳斥。 ▶明·张居正《答蓟镇巡抚言优假将官书》:“如以僕言为非者,幸直赐批驳,以为后来用人之鉴。” ▶清·顾炎武《与陆桴亭札》:“近刻《日知录》八卷,特付东堂邮呈,专祈指示。其有不合者,望一一为之批驳。” ▶陈残云《山谷风烟》第三十章:“徐胜有些气,涨红了面孔批驳她说:‘你还在耍阴谋,装样子,呸!’”
- 起诉 (起诉,起诉) 1.向官厅提出诉讼。 ▶蔡东藩《清史通俗演义》第四九回:“八排瑶向有黄瓜寨,被奸民衙役劫夺,因到官厅起诉。” 2.专指向法院提出诉讼。 ▶叶圣陶《倪焕之》十二:“那地皮原来是蒋老虎·蒋大爷的。 ▶蒋大爷马上要进城去起诉了。”
- 公诉 (公诉,公诉)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是以国家公诉人身分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由检察长或由他指定的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 指控 就某人某事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清·龙启瑞《上梅伯言书》:“当其时,冯云山、韦振、胡以洸等,盖无人不为本地绅民指控,拘于囹圄。” ▶孙中山《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在审讯被指控为犯罪之人时,他们使用最野蛮的酷刑拷打,逼取口供。”
辩护意思:(辩护,辩护)
1.谓能治事管理。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什一行而颂声作矣”汉·何休注:“一里八十户……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一说,辩,当作“辨”。
▶清·阮元校勘记:“按辩常作辨。辨即今人所用之办事。辨护,谓能干办护卫也。”
2.为维护自己或别人的利益而辩解。
▶鲁迅《华盖集•忽然想到 》查看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