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的反義詞
- 辩护 (辩护,辩护) 1.谓能治事管理。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什一行而颂声作矣”汉·何休注:“一里八十户……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一说,辩,当作“辨”。 ▶清·阮元校勘记:“按辩常作辨。辨即今人所用之办事。辨护,谓能干办护卫也。” 2.为维护自己或别人的利益而辩解。 ▶鲁迅《华盖集•忽然想到
- 公诉 (公诉,公诉)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是以国家公诉人身分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由检察长或由他指定的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指控意思:就某人某事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清·龙启瑞《上梅伯言书》:“当其时,冯云山、韦振、胡以洸等,盖无人不为本地绅民指控,拘于囹圄。”
▶孙中山《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在审讯被指控为犯罪之人时,他们使用最野蛮的酷刑拷打,逼取口供。” 》查看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