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局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能
我局系国土资源系统负责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参照执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行政矿产资源行政执法职能。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执行情况;
2.受理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通过巡查、卫片执法检查、媒体反映等途经及时发现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3.核查矿产资源违法违规线索,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4.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检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我局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情况
自我局于1996年成立以来特别是20XX年人、财物管理体制上级市管理以后,我局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认真遵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市矿管局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坚持“服务发展保护资源、保障权益”的方针和“预防、监管、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以及“防范在前,发现及时,查处到位”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一是不断加大执法监察巡查力度。把各乡镇、各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纳入巡查范围,把矿山持证情况、采矿活动、安全生产、探矿权实施情况以及因探矿、采矿活动引发的矛盾纠纷等等均列入巡查内容。并把全市17个乡镇划为三个片区。我局各科室、队人员以执法队为主分成三个组,每个组由一个分管领导带队,实行划片包干,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对资源或矿权较集中的重点乡镇每周巡查1-2次,资源或矿权设置较少的乡镇,每半月巡查1次,有时根据需要实行各组交叉巡查,全力开展巡查工作,不断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确保把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活动发现在初始,遏制在萌芽。
二是不断加强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在执法工作中,我们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各种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排查等方式,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对屡禁不止的非法矿点,则提请政府组织矿管、公安、林业、环保、水保、安监、水利、国土、工商、供电、乡镇政府实行联合执法进行打击。
自20XX以来,我局共查处违法违规案件80件,其中立案查处80件,结案80件,实施行政处罚80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案件1件。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我局20XX年以来执法工作特别是对这段时间内实施的80件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进行了全面清理。从清理情况看,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了上级主管部门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在打击和查处各种非法矿业活动中认真执行了《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规范及标准,没有同案不同罚、同类案件不同罚的问题。从近几年来的办案力度和监管情况看,也不存在只罚不管或只管不罚和不依程序执法以及执法不公、随意性、选择性执法等现象。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通过此次自查自纠,我们认为,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成绩是主要的、效果是明显的,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比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前来办事的业主有时还有不耐心、不热情和办事效率不高的现象,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力度还不够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加以改进和完善。我局也已制定整改方案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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