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矿根据8月3日煤炭税收专项整治动员大会精神,对我矿20XX年至20XX年7月的帐务进行了认真的清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1、20XX年度自用煤110吨未计销售。应补计收入110×180=19800元,补缴增值税2277.88元。
2、20XX年度销售30745.05吨已逐月正常申报纳税。另有3210吨电煤因市场原因,已运至XXX火车站货场,至今未销售,经自查有2320吨原煤未计入销售,应补计收入180×2320=4176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48042.48元。有自用煤150号未计销售,应补计收入150×180=27000.00元,补缴增值税3106.19元。
3、20XX年1━7月销售24471.4吨已逐月正常申报纳税。有自用煤90吨未计销售,应补计收入90×180=16200.00元,补缴增值税1863.72元。
4、我矿于20XX年底经批准为一般纳税人,属正常生产企业,经查无进项用于在建工程的费用,农产品收购均按实开具抵扣,无多开虚开现象。
5、以上共计应补缴增值税55296.21元。
特此报告
xxxxx煤矿
二○XX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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